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一下简称申请家庭)应同时符合一下条件:
1、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人取得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3年以上,其它成员户口迁入满一年以上。
2、申请家庭符合我市规定的低收入标准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2平方米一下。低收入标准和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由市房产管理部门会同市民政、统计、财政等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3、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者抚养关系;
4、无非生活必须的贵重物品和其他大额财产。
1、以家庭名义提出书面申请,原则上由户主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无住房的已婚或离异子女户口与父母在同一户口薄,可作为一个家庭单独申请。
2、家庭收入情况证明,所在单位或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经济收入状况证明。
3、家庭现住房情况证明:
(1)拥有私产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
(2)承租公有住房的,提供《公有住房租赁合同》或相关证明;
(3)从市场租赁住房或接住的,提供居住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或由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相关住房证明;
(4)有其它特殊情况的,提供相关证明。
4、申请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及户口簿,申请家庭应提供确定为补贴对象的成员身份证及户口簿。补贴对象以非农业家庭户口簿记载为准。家庭补贴人数与申请人长期共同居住生活,且具有法定赡养、抚养关系的家庭成员人数(不包括长期在外地上学的成员)。
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1、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向户口所在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2、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区住房保障部门。
3、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
4、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区住房保障部门。
5、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区住房保障部门委托各社区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综合考虑登记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困难程度、申请顺序以及个人申请的保障方式等,确定相应的保障方式及轮候顺序,发放《新乡市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资格认定通知书》并向社会公开。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区住房保障部门应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住房保障部门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