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市市区常住户口三年以上。
2、家庭年收入低于本市公布的中低收入家庭标准(目前我市执行的标准为每人不超1.3万元/年)。
3、无房户、危房户或者三人以上家庭住房建筑面积不足60平方米的住房困难户。
注:符合第1项规定,男30周岁或女28周岁以上且其本人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倍的无房单身者也可以申请。
(一)申请人递交申请表时,需验所有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并提交相应的复印件一套。无身份证的小孩需提交户口本复印件;
(二)提供家庭成员的收入
1、有单位的出具工资表本人当页的复印件,需加盖财务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退休人员工资发在存折上,需验存折,提交近三个月工资发放页的复印件。
2、无单位的,由居委会出具收入证明,下岗失业人员需提交相关证件及复印件
(三)住房情况
1、三人以上(含三人)住房建筑面积不足60平方米的,需提供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
2、无房(租房)的,但户口本、身份证上有住址的需提交户口本、身份证住址房屋的产权证及复印件
3、住所为单位集体宿舍或单位公房的需出具能够证明产权是住所产权单位的材料及证明 ;
(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五)单身的提供单位和民政部门出具的单身证明或离婚证及复印件一份;
(六)危房鉴定证明、拆迁协议及复印件;
(七)外地迁入新乡前为城镇户口的,须提供原迁出地房管部门出具的没有参加过房改房或购买经济适用房的证明。
(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五)单身的提供单位和民政部门出具的单身证明或离婚证及复印件一份;
(六)危房鉴定证明、拆迁协议及复印件;
(七)外地迁入新乡前为城镇户口的,须提供原迁出地房管部门出具的没有参加过房改房或购买经济适用房的证明。
1、申请
领取《经济适用房购房申请表》,提交家庭成员身份、户籍、收入、现住房材料,申请人单位(无单位的由办事处)签署意见。
2、审核、公示
经济适用房管理中心对购房户的资格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在购房户所属办事处辖区范围内、房管局大院公示栏和报纸上公示,时间为一周。无异议后,为购房者建立购房微机档案,发放《经济适用房购买资格认定卡》。有异议或接到举报的,调查举报内容真实情况,举报事实真实的,取消申请人申请资格。
3、审批
符合购买条件,并经审核、公示无异议的,管理中心签署同意购买意见,发放《经济适用房购买资格认定卡》。申请人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和《经济适用房购买资格认定卡》到经济适用房开发单位签定购房协议(合同)和办理相关手续。
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办理费用: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