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本辖区内的常住户口,男女双方必须同时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不得委托人代理。
2、当事人必须符合法定结婚年龄,即男方年满22周岁,女方年满20周岁。
3、当事人必须是自愿结婚和无配偶。
4、当事人无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5、当事人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6、当事人提供的证件,证明材料原件必须是合法、完整、真实、有效。
7、军人申请办理结婚登记须出示军官证、身份证和本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军人婚姻登记证明(注:士官原则上不得在驻地找对象,如果确是需要,需要军级以上政治部门出具证明)。
初审 当事人出示有效身份证、户口簿、3张大2寸或2寸近期半身免冠合影彩色照片。
复婚时出示离婚证,再婚时出示离婚证、法院调解书、法院判决书和此调解书、判决书的生效文书。
受理 填写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审查 审核所有证件是否齐全,见证婚姻登记处审查处理表签名按指印。
发证 当事人领取本人的结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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