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近期免冠照片一张以及填写完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二)居民身份证;在居民身份证领取、换领、补领期间,可以提交临时居民身份证;
(三)未满十六周岁的,还应当由其监护人陪同,提交其监护人出具的同意出境的意见、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护照;
(四)国家工作人员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出境的证明;
(五)从事边境贸易的,提交在边境地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营者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六)从事边境旅游服务的,提交所在的经国家旅游主管部门批准的边境旅游组团社出具的证明材料和本人导游证;
(七)因国籍冲突、港澳居民来内地遗失证件等情形需申请出入境通行证的,应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一)申请人向国家移民管理局委托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交申请材料。
(二)受理机构对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向申请人出具《受理申请回执单》;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或不符合受理要求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三)审批机构进行审核,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签发证件;不予批准的,审批机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批准决定书》。
(四)申请人领取证件。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审批签发并制作出入境通行证。
公民因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申请加急办理出入境通行证:出国奔丧、探望危重病人的;紧急出国出境参加会议谈判、签订合同;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紧急事由。对具备上述加急事由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要求其提交相应材料,对批准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审批签发并制作出入境通行证。
在偏远地区或者交通不便的地区或者因特殊情况,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不能在15日内签发出入境通行证的,经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出入境通行证的签发时限可以延长至30日。
1、一次出入境有效的15元/本;
2、多次出入境有效的80元/本(港澳流动渔船内地渔工、珠澳小额贸易人员免征出入境通行证证件收费)。
温馨提示:搜索关注【新乡本地宝】微信公众号,回复【出入境】,可以查看新乡出入境/港澳/台湾通行证的申请条件、材料、流程、费用、办理地点等信息。